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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17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17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檢修業務執行報告書:包括執行狀況、檢修申報清冊、檢討及改善對策。 二、上年度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薪資明細及薪資扣繳憑證。 三、上年度人員訓練成果:包括訓練地點、師資、課程、簽到表及訓練實況照片。 四、符合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檢修申報清冊,包括檢修場所名稱、地址、檢修日期、樓層別、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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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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