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20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檢修機構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 一、檢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 二、代表人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三、證書字號與其核發、延展之年月日及效期。 四、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專技種類、證書字號、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五、執行檢修業務有違規或不實檢修,經主管機關裁罰之相關資料。 前項事項,除第二款與第四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