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第5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意外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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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