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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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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4條
申請為左列各款之登記者,應附漁業權執照: 一、漁業權之分割、合併、變更、限制或停止。 二、漁業權之讓與或抵押。 三、漁業權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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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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