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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31條

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 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入漁區域。 三、入漁之漁業種類。 四、入漁之漁獲物種類。 五、入漁時期。 六、入漁費額。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定有漁法者,其漁法。 九、漁船、漁具及從業人之數目。 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登記,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附具漁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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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