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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3條

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註明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變更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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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