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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6條

分割漁業權之漁場圖,應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分割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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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