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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0條

漁業冊之事項欄有所記載時,應註明收文字號,年月日及登記年月日,記載完畢後加劃縱線,以與餘白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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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