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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縣參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縣長或副議長因事故去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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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