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7條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縣參議員,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二之議決,罷免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