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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4條

縣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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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