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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3條

縣參議會開會時,議長主席,議長有副義長均有事故時,由參議員互推一 人為臨時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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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