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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6條

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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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