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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條

縣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縣預算,審核縣決算事項。 三、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四、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七、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縣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省政府備案, 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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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