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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8條

縣參議員於任期內,因事故去職時,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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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