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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3條

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 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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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