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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1條

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 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省政府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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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