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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舉者,除選舉條例另有規定外,每鄉鎮一人, 其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人,由職業團體選舉者其名額不得 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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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