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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22條

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請覆議 ,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省政府核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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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