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 第11條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縣參議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三日至七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