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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0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二 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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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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