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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獎狀、獎金或獎品: 一、發揮高度愛國熱忱,有具體事實,或表現特優足以光大校譽者。 二、實踐 國父遺教及先總統 蔣公言行表現優異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心得者。 四、對於警察工作之建言及改進具有貢獻者。 五、品德超群,力學不倦,並有特殊之嘉行,堪為模範,經查屬實者。 六、經常自動研究學術,並有著作譯述,經審查合格者。 七、對於警察應用技術具有特長表現者。 八、急公好義,或熱心公益,有顯著事蹟者。 九、在校修業三個月以上未曾請假、曠課及受懲處,而畢業考試學術科操 行成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十、畢業總成績優良,每教授班名列第一名者。 十一、畢業操行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十二、參加校內外重要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三、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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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