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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5條

學員生有應受獎懲事蹟除長官交議者外,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各中隊對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報由總隊部核簽意見移送訓導處主辦。 二、各中隊對非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中隊自行簽報。 三、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查報者,由總部隊與訓導處會同簽報。 四、其他單位教職員對學員生獎懲案件得以書面逕行通知其所屬中隊簽報 之。 五、記大過處分,須經過大隊長以上長官誡勉,記過處分須經訓導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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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