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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者。 二、扶助或救治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四、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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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