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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6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6條
學員生獎懲之核定職權如左: 一、頒發獎狀、給予獎金、獎品、記大功、及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留校 察看、記大過,先提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之。 二、記功、嘉獎、及記過、申誡,應由訓導處會同總隊部核定之。 三、榮譽假、禁假由中隊長核定並執行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獎懲屬於本校分班者,由該分班比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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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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