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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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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或留校察看: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者。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者。 四、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三 日以上未滿四日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六、有賭博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者。 七、酗酒成習,嚼食檳榔屢誡不悛或其他不良習慣者。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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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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