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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條

本校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左: 一、記大功。 二、記功:記功三次,相當記大功一次。 三、嘉獎:嘉獎三次,相當記功一次。 四、獎狀。 五、獎金。 六、獎品。 七、榮譽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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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