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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 一、對國旗與 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肖像肆意侮辱者。 二、鼓動風潮,公然要挾者。 三、每辱長官,或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四、思想、言論或行動荒謬已達不堪造就者。 五、身染惡疾或重大不良嗜好者。 六、違反紀律,不守校規,情節重大者。 七、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在三日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假四日以上 者。 八、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者 (損壞物 品並應照價賠償) 。 九、偽造文書或冒名頂替入學者。 十、有竊盜行為或拾得他人貴重財物匿藏不報者。 十一、性情暴戾,毆打他人致傷者。 十二、分發離校繳交公物時故意調換者。 十三、從警意志不堅,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有其他不法或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校譽者。 十五、入校前有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情節重大者。 犯前項所列各款,如涉及刑事責任,並得移送治安或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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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