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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7條

學員生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原單位,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 者並應通知其戶籍地警察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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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