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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整肅儀容,始終不懈者。 二、熱心公益,確有表現者。 三、態度和藹禮貌週到者。 四、遵守校規服從命令者。 五、週記筆記經常記載詳確者。 六、內務整理成績特優者。 七、技術優良成績特優者。 八、生活行動有其他值得嘉獎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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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