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2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禁假: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七、遺失學生證者。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