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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2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禁假: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七、遺失學生證者。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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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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