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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7條

本校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左: 一、開除學籍:受本處分之學員生不得再入本校任何班期受訓,如係調訓 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議處。 二、勒令退學:受本處分之學員生如係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議處。 三、留校察看:受本處分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時,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 重者,開除學籍。 四、記大過:累記大過三次者予以留校察看;情節重大者,勒令退學或開 除學籍。 五、記過:記過三次,相當於記大過一次。 六、申誡:申誡三次,相當記過一次。 七、禁假:受本處分者,於休假日或例假日禁止外出並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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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