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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資楷模者。 二、操守優良有事蹟表現者。 三、勞動服務有特殊事功者。 四、力學不倦,確有成就者。 五、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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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