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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2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之處分,得依學生申訴規定申訴外,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生於申訴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前項處分,應函報教育部;具在職身分者並副知其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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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