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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8條

學生總隊對學(員)生之獎懲,由所屬中隊依行政程序陳報學生總隊核簽後,移送訓導處辦理;學生總隊以外單位,以書面通報學生總隊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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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