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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22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2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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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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