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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4條

獎懲時,得審酌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六、行為人間之平日關係。 七、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八、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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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