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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8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 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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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