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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9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聞唱國歌或升降國旗時,無故不立正致敬。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不專心或打瞌睡。 三、不按時起居或於寢息時間任意喧嘩。 四、濫潑污水或不按垃圾分類規定任意丟棄垃圾。 五、抽菸時間、地點不合規定。 六、上課或其他規定集會遲到或早退。 七、遺失學生證。 八、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九、無故攜帶酒類或檳榔入校。 十、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時間、地點不合規定。 十一、使用電腦相關器材、電腦教室、視聽室,違反規定。 十二、內務凌亂,儀容或服裝不整,經糾正仍不改正。 十三、禮節不週,不聽指導。 十四、考試時未遵守試場紀律,不聽從監場人員指導。 十五、輪值勤務逾時接班,或公差勤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六、交、接勤務不清或未依規定填寫警衛勤務登記簿。 十七、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輕微。 十八、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性相處紀律安全須知,情節輕微。 十九、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二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不當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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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