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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6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6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 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 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四、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 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六、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七、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 九、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 十、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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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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