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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17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7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成績卓著足為楷模。 二、檢舉一般犯罪,因而破獲。 三、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 四、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 五、一學年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六、參加全校性比賽榮獲第一名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表現優良。 七、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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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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