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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24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4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退訓: 一、入校前有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情節重大。 二、冒名頂替入學。 三、煽惑同學,影響團隊秩序。 四、侮辱師長,情節重大。 五、有竊盜、賭博行為或拾得他人貴重財物匿藏不報。 六、施用或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 七、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並逃逸或頂替,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刑事不法行為。 九、有重大不良嗜好。 十、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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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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