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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條

學(員)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加分:加分五次作為嘉獎一次。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除前項各款外,因特殊事蹟足資表揚,經簽奉校長核定者,並得發給獎狀或獎品。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獎勵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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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