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 第3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3條

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減分五次作為申誡一次。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大過。 五、留校察看。 六、勒令退學或退訓。 七、開除學籍。 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累計大過三次者,學生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學員退訓。 受第一項第五款懲處再受懲處,如與懲處前之獎勵互相抵銷後,有申誡以上懲處,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懲處額度,得酌加(減)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懲處。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