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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13條

原蠶種應受蠶卵、蠶兒、蠶蛹、蠶繭及母蛾之檢查;普通種應受蠶兒、蠶 蛹、蠶繭及母蛾之檢查。但經商品檢驗局或省 (市) 主管機關轉呈經濟部 之核准,得抽查之。 前項應受檢查之蠶卵、蠶兒、蠶蛹、蠶繭及母蛾,均不得以其他蠶兒、蠶 蛹、蠶繭及母蛾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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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