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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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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9條
原蠶種應由中央直轄蠶業機關或省 (市) 立蠶業機關製造之。但其他蠶種 製造場經由商品檢驗局或各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於左列之條件者 ,呈由經濟部核准後,得製造之: 一、有合格之原蠶種專用桑園者。 二、有合格之原蠶種專用蠶室及蠶具者。 三、主任技術員,除具有
第四條
各款資格之一外,並曾得原蠶種製造之經 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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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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