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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1條

蠶種製造者每年應將所製蠶種之品種名、化性、製造額數分別填註,呈由 商品檢驗局或該省 (市) 主管機關轉呈經濟部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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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