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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6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 定者,科三十元以下罰鍰。其蠶兒、蠶繭或蠶種沒收之。 有前項情形二次以上者,得併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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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