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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4條

商品檢驗局、各省 (市) 主管機關、蠶業監管所或代理機關職員於施行檢 查時,如蠶種製造場之主辦人員,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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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