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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5條

蠶種製造者,以用原蠶種為限。 蠶種製造者每年所製蠶種之原種品種及其交雜方式,應由商品檢驗局或各 省 (市) 主管機關,呈准經濟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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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